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3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第33條 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業務之檢查。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五、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