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3-4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第33-4條 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