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3-1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第33-1條 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三、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四、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