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三、受刑人入監、出監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四、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五、赦免、減刑之陳報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六、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七、受刑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八、公產及公務之管理。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十、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