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處分人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
四、受處分人疾病醫療。
五、病舍之管理。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八、受處分人疾病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9-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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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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