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技能訓練所得設下列科、室:一、調查分類科。二、輔導科。三、技能訓練科。四、衛生科。五、戒護科。六、總務科。七、人事室。八、政風室。九、會計室。十、統計室。容額一千人以上技能訓練所之戒護科、輔導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技能訓練所得設分所或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