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7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7條 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矯正學校置輔導主任一人,由校長就輔導教師聘兼之。矯正學校置學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或由教導員兼任之。前三項聘兼為主任之教師均應為矯正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並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任期一年一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