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矯正學校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關於學生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會之決議,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