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5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5條 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應就曾任或現任具有矯正實務經驗者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