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4條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應就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者遴任之。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