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0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法醫師及檢驗員 第60條 法醫師、檢驗員相驗屍體後,應當場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