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4條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經費之出納。二、關於法收款之收入。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
- 第45條資料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二、關於法令規章、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紀錄及其他法規資料之…
- 第46條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二、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執行。三、關於服務台(處)工…
- 第47條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
- 第48條書記官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檢察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
- 第49條辦理紀錄、執行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
- 第51條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復或為妥適之處理,並應設簿登記。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
- 第52條各類卷宗應分別保存,並載明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
- 第53條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人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 第54條通譯辦理語言之傳譯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第55條技工辦理工程規劃、設計、估價、監驗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第56條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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