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8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書記處 第48條 書記官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檢察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