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3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觀護人室 第33條 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觀護人以下職員。主任觀護人得視實際情況,酌減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