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 第32條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業務之檢查。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三、人民陳訴事件之…
- 第32-1條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三、檢察事務官之工作、…
- 第32-2條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指揮之檢察官提…
- 第32-3條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閱。
- 第32-4條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