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4條 法規: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依本通則之規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