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懲罰或處置之執行,除有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不因申訴或再申訴而停止。
但再申訴提起後,法務部於必要時得命矯正學校停止其執行。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者,應予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矯正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對於違法之處置,應追究承辦人員之責任。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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