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檢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之執行事項,得隨時考核矯正學校。第一項督導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前項考核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