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75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三節 生活管教 第75條 矯正學校對於罹患疾病之學生,認為在校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戒送醫院或保外醫治。但有緊急情形時,得先行處理,並即報請法務部核示。前項情形,戒送醫院就醫者,其期間計入執行期間;保外就醫者,其期間不計入執行期間。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