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學生之生活及管教,應以輔導、教化方式為之,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增進生活適應能力。學生生活守則之訂定或修正,得由累進處遇至第二級(等)以上之學生推派代表參與;各班級並得依該守則之規定訂定班級生活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