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條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依規定個別製作其名籍調查表等基本資料。
- 第39條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監…
- 第40條學生入校時,應檢查其身體及衣物。女生之檢查,由女性教導員為之。
- 第41條學生入校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校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通訊等有關規定,告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 第42條學生入校後,依下列規定編班:一、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得以完成一學期以上學業者,應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二、學生入校後之執…
- 第43條學生入校後,應由輔導處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析報告。但對於一年內分期執行或多次執行而入校者,得以覆查…
- 第45條學生出校後之就學、就業及保護等事項,應於出校六週前完成調查並預行籌劃。但對執行期間為四個月以內者,得於行第四十三條之調查…
- 第46條矯正學校對於因假釋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而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校時,分別報知該管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庭,並附送其在校之鑑…
- 第47條學生在校內死亡者,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並即報知檢察官相驗,聽候處理。前項情形如無法通知或經通知無人…
- 第48條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 第49條學生脫逃者,矯正學校除應分別情形報知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調查外,並應報告法務部。前項情形如有必要者,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
- 第50條脫逃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