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3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一節 入校出校 第43條 學生入校後,應由輔導處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析報告。但對於一年內分期執行或多次執行而入校者,得以覆查報告代之。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一般教學部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者,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後,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