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29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第29條 聘任人員之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均適用或準用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前項從事矯正教育者,應給予特別獎勵及加給;其獎勵及加給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