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33-1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第33-1條 矯正學校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關於學生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