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25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第25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但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