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22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第22條 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但法務部得視需要增訂輔導教師資格。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前項教師兼任之。矯正學校得視教學及其他特殊需要,聘請兼任之教師、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職業訓練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