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1條 法規:少年輔育院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 第21條 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列各種委員會:一、習藝指導委員會。二、保健指導委員會。三、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四、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