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四、關於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
五、關於物品採購、分配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習藝器械、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學生入院、出院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事項。
九、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二、曾任少…
- 第7條少年輔育院置秘書一人,薦任;輔助院長處理全院事務。
- 第8條少年輔育院分設教務、訓導、保健、總務四組,每組置組長一人,薦任或薦派;承院長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
- 第9條教務組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學生之註冊、編級及課程之編排事項。二、關於教學實施及習藝計劃之擬訂事項。三、關於學生課業成績…
- 第10條訓導組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訓育實施計劃之擬訂事項。二、關於學生生活之指導及管理事項。三、關於學生思想行為之指導及考查事…
- 第11條保健組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全院衛生之計劃設施及考核事項。二、關於學生之健康診查、疾病醫療及傳染病防治事項。三、關於學生…
- 第13條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
- 第14條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
- 第15條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一、曾…
- 第16條少年輔育院得用雇員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或繕寫等工作。
- 第17條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 第18條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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