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1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六章 評議決定 第31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