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0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六章 評議決定 第30條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前項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發回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另為措施,或發回原申評會另為評議決定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依第三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學校或主管機關速為一定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