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聘、退休、資遣、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後,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
退伍前後任教職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教師請假規則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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