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教師符合第八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得以時計。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不予保留。前二項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補助或未休假獎勵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上開基準另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