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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
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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