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第5條 法規:教師請假規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5條 教師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