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因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所遺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得由各級主管機關協助,並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相關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教師請假規則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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