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母法 第4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指依原社會教育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終身學習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其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前項專業人員之職務等級,依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與各級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比照表(附表一)之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