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5條 法規: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任用資格 第15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