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五、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六、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