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二、享有待遇、請假、保險及退休金等依法令規定之權益。三、對學校依本辦法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及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四、教師之教學依法令享有教學自主。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六、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