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止聘約,及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者,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