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13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3條 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終止聘約,及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者,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