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6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6條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表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薪級核銷其墊支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