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4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4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