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所稱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指辦理自願退休者,因未達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提前自退休生效日起,支領減發之月退休金(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
依前項規定擇領減額月退休金者,按其年滿退休生效時適用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一日,往前逆算至退休生效日之提前年數,每提前一年,減發全額月退休金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全額月退休金百分之二十。
提前五年之年數依曆計算;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率計算;畸零日數得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不足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
提前年數逾五年者,不得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前項減額月退休金應減發之金額,先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計算全額月退休金數額後,再按提前之年數及減額比率,按月減發月退休金且終身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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