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6條 法規: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6條 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應於其年滿六十五歲前或每次延長服務期間屆滿前,提經教評會審議通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