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5條 法規: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5條 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其每次延長服務期限由學校自訂。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至屆滿六十六歲之當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