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7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