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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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