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教師在考核年度內,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