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會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考核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