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17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7條 校長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非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另予成績考核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薪給總額為準。 本條定義的名詞 薪給總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